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性質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是一種油污損害風險分攤的機制,主要目的是保障油污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充分或者適當的賠償或者補償,對于應對特大、大型船舶污染事故,有著積極作用。2012年5月18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聯合頒布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該辦法于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基金的來源
在我國管轄水域內接收從海上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潤滑油等持久性烴類礦物油)的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按照《辦法》的規定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基金使用的組織機構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
根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主要石油貨主代表等組成,負責處理油污基金的賠償或者補償事務。
管理委員會成員: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國石化、中國石油、中國海油。
基金秘書處
設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具體賠償、補償等日常事務,并領導中國船舶油污損害理賠事務中心開展油污損害調查核實和具體理賠等技術服務和支持保障工作。
中國船舶油污損害理賠事務中心
是國家新成立的事業單位,由交通運輸部委托上海海事局管理,承擔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理賠事務,從事相關調查、核實、評估、法律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可獲賠的條件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用于以下情況中油污損害及相關費用的賠償、補償:
1. 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總額超過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的。
2. 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賠償責任的。
3. 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責任保險人或者財務保證人在財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義務,或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責任保險人或者財務保證人被視為不具備履行其部分或全部義務的償付能力。
4. 無法找到造成油污船舶的。
推薦新聞

2021-07-08
Copyright ? 2021 大連盛澤船舶服務有限公司 遼ICP備2021002309號-1 網站建設:中企動力 大連
客戶留言